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 各级环境?;げ棵鸥涸鸾ㄉ柘钅炕肪秤跋炱兰畚募纳笈ぷ?。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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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缡 ⒆灾吻?、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ㄈ┯晒裨荷笈蚝俗嫉慕ㄉ柘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げ棵?,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げ棵牛Φ痹谖蟹段?,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げ坑Φ倍允〖痘肪潮;げ棵鸥菸猩笈肪秤跋炱兰畚募男形涸鸺喽?,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げ棵派笈肪秤跋炱兰畚募慕ㄉ柘钅康哪柯?,由环境?;げ恐贫ā⒌髡⒎⒉?。
第八条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げ?。
?。ㄒ唬┯猩鹗粢绷都翱笊娇ⅰ⒏痔庸?、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げ棵鸥涸鹕笈?。
?。ǘ┗?、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ㄈ┓珊头ü婀赜诮ㄉ柘钅炕肪秤跋炱兰畚募旨渡笈芾砹碛泄娑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げ棵派笈?BR>
第十条 下级环境?;げ棵懦椒ǘㄖ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げ棵趴梢园凑障铝泄娑ù恚?BR>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ǘ┒猿椒ǘㄖ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のシㄎゼ托形Ψ衷菪泄娑ā返墓娑ǎ灾苯釉鹑稳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ぷ芫址⒉嫉摹督ㄉ柘钅炕肪秤跋炱兰畚募旨渡笈娑ā罚ㄔ一肪潮;ぷ芫至畹?5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8修订)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