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佛qm新月论坛_夜猫子品茶论坛网址_51品茶全国一品楼_最新全国茶楼论坛

欢迎访问法律桥>>
关于法律桥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English
法律桥:中国最早和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原创网站

关于住宅小区合法权益问题咨询(2002)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1-22 22:04:51 点击:

律师,您好!

我是成都市青白江区一位安居小区的住户,现有一个问题咨询。

我于1999年7月,预定了一套90平方米的二楼期房,2000年1月交房,2000年5月入住。当初选房时,按房产开发公司的平面图,我的住房下面是一片绿化地。但是入住两年后即2002年5月,该片绿地被破坏,随后安装了一套由青白江区文体局捐赠的《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健身器材,该器材距离住房不足5米。自从有了健身器材后,原有的居住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从早晨6点至晚上11、12点,没有一点安静的时间,成了老年聊天中心、儿童游乐园、足球场,嬉笑声、打闹声、叫骂声、狗叫声、踢球声不绝于耳,严重干扰了我们的正常生活。我多次找物业管理公司交涉,未有任何效果。

请问:1、在入住两年多的绿地上增加其它设施是否合法?安装设施距离(不足5米)是否合法?如果违法,具体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我是否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将该设施撤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该怎么办?
2、设施安装近两月,物业管理公司无任何管理措施是否失责?

谢谢!

刘 山


刘 山,你好!

谢谢来信。你所咨询的问题反映了一个普遍的矛盾,有关方面为公益事业而安装健身设施,但却侵犯了相关业主的权益。

房地产法属地性很强,各地均有不尽相同的规定,包括物业管理方面。但是从一般原则看,居住小区安装有关设施应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选址应以不妨碍相关业主的正常生活为前提,选择适当的地方,兼顾各方利益,并应加强管理,减少其负面影响。

你可以向物业公司交涉,甚至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另行选址。

杨春宝 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法律桥,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和出处。如需聘请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本站声明:

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精通房地产开发、并购法律业务,具有20余年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咨询勿扰)
业务委托邮箱:LawBridge#163.com
法律桥:专家级律师,专业性服务
© 法律桥 LawBridge.Org Since 2000,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5层、16层 电话:1390 182 6830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法律桥网站群:投资并购律师[导航] 创业与法律 律师博客[导航] 法律论坛[导航] 法律网址大全[导航] 会见律师网 法律百科网 Law Bridge[导航]
本站关键字[房屋买卖-建筑法-房地产法案例-土地管理法-房屋产权咨询-房地产法律论文-房地产律师论坛-房地产律师-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咨询-房地产并购-建筑工程律师]